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一台徐工产160吨吊车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利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 租赁设备:徐工产160吨吊车一台。
二、 租赁设备使用地点:不连沟洗煤厂产品仓1、4仓顶网架。
三、 租赁设备时间:租期暂定4到5天,预计使用时间从2010年4月10日早上7点至2010 年4月15日。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租赁到期后甲方有优先续租权。
四、 租赁费用:每天租金为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11小 时,不足5小时按照半天(5000元)计算。驾驶员工资由乙方支付。租赁期满如甲方需延用双方可再协商确定,超出天数按每天租价壹万元整(10000元)计算。
五、 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租赁费一次性结清。
六、 乙方吊车在甲方现场作业时间每天应按照甲方施工人员作息时间为限,同甲方人员同时 上下班,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1小时。如遇大风或雨雪天气等自然气候原因致使乙方吊车或甲方施工人员无法进行施工作业造成停工的,此部分吊车工时及费用不予计算。
七、 吊车配备2名操作人员和一名起重指挥,操作人员和起重工必须持证上岗。吊车必须年 检合格。 八、 双方工作范围: 1、 甲方工作范围: 1) 在发生意外或自然灾害时协助乙方对吊车进行保护。负责办理吊车及人员的进出场的 所有手续。 2) 负责工地内施工场地和施工道路符合汽车式起重行车、作业要求,如施工现场内构造 物、地下管道、电缆等需进行保护,甲方应作出表示,并实施保护工作,以达到要求。 3) 提供起重详细方案,并严格按起重机的性能计算,以确保起重安全。起重前必须向乙 方司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